东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人:纪磊鹏  发布时间:2020-01-07   浏览次数:1382


东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并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学校各二级单位采购用于科研(含与科研相关的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配套软件、附件、实验耗材、实验家具等。

二、具体措施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再执行集中采购,按学校制定的相关办法采购。

2、采购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含)以上,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规定)。项目负责人可按照1∶3的比例自行推荐技术评审专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推荐专家中随机抽取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完成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3、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时一并进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无需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需变更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报批,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三、科研急需采购机制

(一)本细则所称“科研急需”,是指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急需、要加快采购速度的科研设备和耗材。

(二)科研急需的适用条件包括:

1、已有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等情形,短期内维修不能完成或维修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效能,因科研需要急需采购的设备;

2、新入职的科研人员(主要指引进人才),为尽快开展科研工作而需要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3、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影响经费使用进度和科研工作进展而急需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4、科研过程中根据科研需要调整研究线路和方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需要购置的设备和耗材;

5、其他科研急需的情形。

(三)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其采购流程为:提交申请、急需认定、需求论证、采购实施。

1、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急需采购申请表(附表1)。

2、急需认定:由二级单位和科研处(纵向经费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横向经费项目)审批后确定。

3、购置论证:资产管理处根据《东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进行论证。

4、采购实施:学校招标限额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根据《东华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学校招标限额以上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根据《东华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学校招标限额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学校招标限额以上(含)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参与投标的有效供应商有2家以上的,不再进行二次公告;参与投标的有效供应商只有1家的,二次公告时间缩短为3天。

学校招标限额以上(含)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经专家论证通过及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进入采购谈判程序,无需采招领导小组审批。

四、加强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二级单位等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学校采购各环节的内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有序组织采购活动。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加大政府采购范围内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渠道,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及相关单位监督,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东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东华资产2018〕13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2017 松江校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 201620,延安路校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 200051

沪ICP备05003365